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分股、備選成分股、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回購、證券借貸、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分股、備選成分股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公募基金(包括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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