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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當日申購份額及當日贖回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詳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30萬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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