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的指數,即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
如果指數發布機構變更或者停止上述標的指數編制及發布,或者上述標的指數由其他指數代替,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上述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適當的程序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并同時更換本基金的基金名稱與業績比較基準。若標的指數、業績比較基準變更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編制機構變更、指數更名等),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標的指數和業績比較基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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