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 企業債、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不投資股票、權證,也不投資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和可 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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