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基金投資于國債的比例不低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2、各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 80%;
3、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各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 10%;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
上述 3、4 條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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