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分配在各基金范圍內進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投資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fā)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下稱“再投資方式”);自本更新招募說明書公布之日起,本基金新增的投資人如果沒有明示的,則視為選擇現金紅利方式;
(2)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投資人可在銷售機構處對托管在該處的基金通過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和變更進行分紅方式的選擇,基金分紅方式變更確認后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托管的該基金品種全部份額有效。 投資人既未作賬戶分紅方式選擇也未作基金分紅方式選擇的情況下,分紅方式根據本條第(1)項 所述的現金紅利方式確定,否則不再適用本條第(1)項所述的現金紅利方式規(guī)則。
3、本系列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系列基金中的寶康債券投資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本系列基金中的寶康債券投資基金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本系列基金中的寶康債券投資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該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當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 4 個月內完成。
8、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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