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實現基金凈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投資人可選擇獲取現金分紅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下稱“紅利再投資”);默認 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2)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投資人可在銷售機構處對托管在該處的基金通過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和變更進行分紅方式的選 擇,基金分紅方式變更確認后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托管的該基金品種全部份額有效。投資人未作基金 分紅方式選擇的情況下,分紅方式根據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確定,否則不再適用本條第 (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規則。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 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當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 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 4 個月內完成;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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