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上證科創板芯片指數收益率×95%+人民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5%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若本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相應調整,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標的指數變更情形履行適當程序并進行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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