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方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 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投資人可在銷售機構處對托管在該處的基金通過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和變更進行分紅方式的選擇,基金分紅方式變更確認后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托管的該基金品種全部份額有效。
投資人未作基金分紅方式選擇的情況下,分紅方式根據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確定,否則不再適用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規則。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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