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3、在符合以下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1)本基金分別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 0 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季度進行 1 次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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