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零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時間、分配時間、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等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類基金份額對應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或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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