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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