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分紅;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 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機構對收益分配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 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經履行適當程序,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但應于 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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